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平潭发展 公告编号:2017-074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统
一的会计准则要求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背景及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要求自2017
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
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自2017 年
6月12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
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1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日期分别从2017年5月28日和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未涉及变更的会计处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公司将资产负债表(含合并)原“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变更为“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将原“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变更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根据要求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要求,公司修改财
务报表列报,将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
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单独列报,即调增2017 年半年度“其他收
益”发生额13,408,318.92元,调减2017年半年度“营业外收入”发生额13,408,318.92
元。该变更金额为增值税退税及各项造林补助。
(二)除上述事项外,其他因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
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使财务数据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准确、可靠地
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没有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公司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
确、更可靠、更真实;公司审议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
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