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
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长欧阳旭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推选欧阳旭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且欧阳旭先生在公司任职多年,具备与其行使职权所需的专业素
质和职业操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补选。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的修订而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符合财政部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017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