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7-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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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光威复材 股票代码:300699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Weihai Guangwei Composites Co., Ltd.

(威海市高区天津路-13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兼财务顾问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第五层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17 年 8 月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

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威海光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威集团”)对其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做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3 月 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亮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做出承诺:“自公司本次

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

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

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申报离职,则自离职信

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按上述承诺予以锁定。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3 月 1 日,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言卿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做出承诺:“自公司本

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股东承诺

1、中信合伙承诺

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做出承诺:“自公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威和合伙承诺

苏州威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做出承诺:“自公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拓展合伙承诺

威海拓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做出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光威合伙承诺

威海光威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做出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光辉合伙承诺

威海光辉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做出承诺:

6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除陈亮外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除陈亮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拓展合伙/光威合

伙/光辉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上述间接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

本公司回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

申报离职,则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按上述承诺

予以锁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18 年 3 月 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人严格遵守拓展合伙/光威合伙/光辉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

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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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视同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为: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应着眼于公司高效的、长远的和可持续的

发展,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

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

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公司如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分配金额不低于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

算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

事的意见,以及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对公司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调整,确保股东权益的实现。但调整

不应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当期具体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充分考虑公司当期财

务预算安排、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业务发展以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

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东分红回报的第一个三年计划:公司在依照《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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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之后,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分配金额不低于按合

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

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方案。

公司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及定期报告中公布;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之时,除

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应当充分听取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

议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

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

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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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承诺

1)其单次增持总金额合计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 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

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之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2)项与本项冲突

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

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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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

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

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 20%,

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

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

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

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

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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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应在本预案之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

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

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

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之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后,如果公

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开展控股股东增持、公司回购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工作。

(四)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

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

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 1,000 万元)—其实际

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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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

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

总和的 2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光威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亮、王言卿郑重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公司郑重承诺:

13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

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相关主管部门

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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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

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该等损失。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主体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实际控制人陈亮、王言卿、控股股东光威集团、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

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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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

6、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

的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

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

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

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未来几

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公司已经形成较为全面的业务能力,公司将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扩大品牌影

响力,未来将适时进行产业链延伸,拓展其他相关业务,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此外,公司将加

16

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

力,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

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

供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5、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

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17

7、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九、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说明

减持方式 减持价格 减持期限及数量

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

在本企业所持发行 本企业在发 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光威集团

人股份锁定期届满 行人首次公 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

后,本企业减持发 开发行前所 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行人的股份应符合 持有的发行 在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

中信合伙 相关法律法规及深 人股份在锁 内,转让数量可能达到本企业所持发行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定期满后两 人股票数量的 100%。

要求,减持方式包 年内减持的, 在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减持价格不 内,如本企业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拓展合伙

场集中竞价交易方 低于首次公 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

式、大宗交易方式 开发行股票 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或其他合法的方式 之时的发行 在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

威和合伙 等。 价。如果因派 内,转让数量可能达到本企业所持发行

本企业在减持发行 发现金红利、 人股票数量的 100%。

人股份前,应提前 送股、转增股 在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本、增发新股 内,如本企业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光威合伙

告,并按照深圳证 等原因进行 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除权、除息 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时、准确、完整地 的,减持价格 在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

履行信息披露义 进行相应调 内,如本企业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光辉合伙

务。 整。 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

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7 年 7 月 4 日,公司控股股东光威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亮、王言卿

已经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光威集团承诺如下:“除光威复材及其子公司外,本公司目前不存在自营、

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光威复材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与

光威复材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光威复材股

份、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光威复材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

18

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光威复材及其子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如

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光威复材及其子公司主营

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光威复材,尽力将

该商业机会给予光威复材,以确保光威复材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本公司

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光威复材所有,如因此给光威

复材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足额赔偿光威复材及其他股东因此

遭受的全部损失。”

陈亮、王言卿承诺如下:“除光威复材及其子公司外,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

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光威复材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与

光威复材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光威复材股

份、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光威复材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光威复材及其子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如本

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光威复材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发

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光威复材,尽力将该商业机

会给予光威复材,以确保光威复材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光威复材所有,如因此给光威复材及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光威复材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

失。”

1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94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不超过 9,200.0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为 9,200 万股,其中网下配售 920 万股,网上定价发

行 8,28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1.26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55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光威复材”,股票代码“300699”;

本次公开发行的 9,200.0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9 月 1 日

3、股票简称:光威复材

4、股票代码:30069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36,800.0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9,200.0000 万股

20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9,200.0000

万股新增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 持股数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

类别 股东

号 (万股) 本比例 交易日顺延)

1 光威集团 13,823.2814 37.56% 2020 年 9 月 1 日

2 中信合伙 9,218.4000 25.05% 2018 年 9 月 1 日

3 拓展合伙 2,059.0128 5.60% 2018 年 9 月 1 日

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 4 威和合伙 1,656.0000 4.50% 2018 年 9 月 1 日

的股份

5 光辉合伙 391.8226 1.06% 2018 年 9 月 1 日

6 光威合伙 451.4832 1.23% 2018 年 9 月 1 日

小计 27,600.0000 75.00% -

网下询价发

7 920.0000 2.50% 2017 年 9 月 1 日

行的股份

首次公开发

网上定价发

行股份 8 8,280.0000 22.50% 2017 年 9 月 1 日

行的股份

小计 9,200.0000 25.00% -

合计 36,800.0000 100.00% -

21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eihai Guangwei Composites Co.,Ltd.

注册资本:27,6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书乡

成立日期:1992 年 2 月 5 日

住所:威海市高区天津路-130 号

经营范围:高性能纤维、织物、预浸材料、各类复合材料制品及装备的研发、

生产、销售,技术开发与咨询,备案范围内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是专业从事碳纤维及碳纤维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

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碳纤维行业的全产业链布局,产品范围从原丝、碳纤维、织

物、预浸料到复合材料、碳纤维制品。

所属行业: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电话:0631-5298586

传真:0631-5298266

电子邮箱:info@gwcfc.cn

董事会秘书:王颖超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发行人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

券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23

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直接持有公司

姓名 当前任职 任职起止日期

比例 股票比例

李书乡 董事长 1995 年 1 月至今 1.63% -

卢钊钧 副董事长、总经理 1996 年 3 月至今 2.25% -

陈亮 董事 2008 年 4 月至今 6.10% -

李宗珍 监事会主席 1992 年 2 月至今 0.53% -

丛宗杰 监事 2002 年 4 月至今 0.03% -

汪孝平 职工代表监事 1992 年 2 月至今 0.09% -

刘昌波 副总经理 1995 年 2 月至今 0.24% -

王文义 副总经理 2002 年 7 月至今 0.24% -

张大勇 总工程师 1999 年 10 月至今 0.24% -

林凤森 总工程师 1997 年 7 月至今 0.24% -

副总经理、董事会

王颖超 2015 年 1 月至今 - -

秘书

熊仕军 财务总监 2014 年 8 月至今 - -

翟锋 董事 2014 年 10 月至今 0.003% -

杨迪 董事 2014 年 10 月至今 0.002% -

边文凤 独立董事 2014 年 10 月至今 - -

王涌 独立董事 2014 年 10 月至今 - -

谭宪才 独立董事 2015 年 4 月至今 -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光威集团持有发行人 50.08%的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1995 年 01 月 16 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13,000 万元

营业执照号 91371000166701915T

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

威海市文化西路 307 号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控股型公司;旗下子公司(除发行人外)主要从事渔具系列产品的

主营业务

生产和销售。

审计机构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财务数据(万元)

项目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24

2016.12.31/

348,777.98 166,164.28 25,031.81

2016 年度

2017.6.30/

368,287.04 178,910.26 15,643.71

2017 年 1-6 月

注:2017 年 1-6 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亮和王言卿,王言卿与陈亮系母子关系。

陈亮,男,1969 年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身份证号码 37062019690303****。1994 年至 1995 年,任威海渔竿厂技术科

长;1995 年至 1997 年,任光威集团技术科长;1997 年至 2005 年,任光威集团

副总经理;2006 年至今,任光威集团董事长,2013 年至今,兼任光威集团总经

理;2008 年至 2013 年,任复材有限执行董事、光威精机执行董事;2013 年至

2014 年,任复材有限董事长;2014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2017 年 5 月至今,任

光威香港董事。

王言卿,女,194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7062019460702****。1997 年至今任威海市三义塑料渔具有限公司监事;2011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威海有道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2 年 5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威海菲诗渔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7

年 5 月 25 日起任光威集团董事。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为光威集团,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为光威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光威集团控股的其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25

序 注册资本、

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 主营业务

号 实收资本

威海光星渔具 2012 年 02 渔具产品销

1 300 万元 威海市世昌大道-350-4 号

有限公司 月 23 日 售

威海光威集团

2004 年 11 渔竿产品生

2 启明星渔具有 110 万元 文登市小观镇西七埠村

月 09 日 产

限公司

威海光威置业 2005 年 09 山东省威海市高区田村街

3 3,000 万元 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月 29 日 道世昌大道-265-9 号

威海光华渔具 1994 年 09 威海市高区初村镇龙山路 电镀业务、目

4 400 万元

配件有限公司 月 08 日 -1-1 号 前无业务

威海市世昌大道 350-4 号

威海光威户外 2010 年 01

5 5,000 万元 (经营场所:天津路 192 渔具生产

装备有限公司 月 18 日

号)

威海光威聚氨

1989 年 09 橡胶、聚氨酯

6 酯橡胶制品有 730 万元 威海市天津路-192 号

月 29 日 制品

限公司

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

威海良美精密 2010 年 01 渔线轮及相

7 1,000 万元 产业开发区世昌大道-350-4

机械有限公司 月 18 日 关产品

威海光威渔竿 1991 年 10

8 800 万元 威海市世昌大道-350-3 号 渔竿生产

有限公司 月 20 日

威海光威渔具

2010 年 6 暂无实际经

9 技术服务有限 200 万元 威海市世昌大道 350-1 号

月9日 营

公司

北京上州屋钓

2003 年 8 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东街 1 渔具系列产

10 具有限责任公 50 万元

月8日 号楼一层 品销售

昆明上州屋渔 2002 年 8 昆明市西山区兴隆花园 18 渔具系列产

11 100 万元

具有限公司 月9日 幢 5 单元 102 号 品销售

福州市台江区光明路 11 号

福州上州屋钓 2007 年 7 渔具系列产

12 50 万元 瓜果城二期 1#-2#连体楼 04

具有限公司 月 17 日 品销售

号店面

南京上州屋渔

2002 年 12 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 127 渔具系列产

13 具有限责任公 50 万元

月4日 号 品销售

合肥上州屋渔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

2008 年 7 渔具系列产

14 具有限责任公 50 万元 全椒路交口东方银座 108

月 29 日 品销售

司 室

长沙上州屋钓

2004 年 12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 渔具系列产

15 具有限责任公 50 万元

月 23 日 北路雍景园 6 栋 101 号 品销售

26

序 注册资本、

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 主营业务

号 实收资本

重庆上州屋渔

2007 年 3 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 渔具系列产

16 具有限责任公 50 万元

月 19 日 118 号(江风雅筑)1-3 号 品销售

威海清光电子 2007 年 2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 汽车线束生

17 50 万美元

工业有限公司 月2日 镇南苑路 15-5 号 产、销售

威海上州屋渔 1997 年 7 渔具系列产

18 60 万美元 威海市世昌大道-265-9 号

具有限公司 月 18 日 品销售

汽车后视镜

威海齐光精密 2004 年 7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蓬

19 90 万美元 模具生产、销

机械有限公司 月 23 日 莱路 24 号

大连上州屋渔

2016 年 11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 渔具系列产

20 具有限责任公 50 万元

月 08 日 兴街 5-4 号公建 品销售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

深圳上州屋钓 2015 年 10 渔具系列产

21 50 万元 田南路皇御苑 A 区首层 1

具有限公司 月 28 日 品销售

号商铺

27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170,847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

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光威集团 138,232,814 37.56%

2 中信合伙 92,184,000 25.05%

3 拓展合伙 20,590,128 5.60%

4 威和合伙 16,560,000 4.50%

5 光辉合伙 3,918,226 1.06%

6 光威合伙 4,514,832 1.23%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295 0.02%

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127 0.0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

9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 30,359 0.01%

份有限公司

长江金色晚晴(集合型)企

业年金计划-上海浦东发展银 17,348 0.00%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 17,348 0.00%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17,348 0.00%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276,212,825 75.06%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 9,200.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其中,网下向

配售对象定价销售数量为 9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数量为 8,2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1.26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9,200 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5,5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0%;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6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 40%,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26 元/股。根据《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

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4,790.07561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决定

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本次发行数量的 50%由网

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9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8,2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本次发行中回拨后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 920 万股,有效申

购数量为 3,230,720 万股,其中 A 类投资者(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B

29

类投资者(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和 C 类投资者(除 A 类和 B 类以外的其他投

资者)有效申购数量分别为 741,520 万股、157,800 万股和 2,331,400 万股,分别

占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总量的 22.95%、4.88%和 72.16%;最终配售比例分别

是:0.07321148%、0.07228333%%、0.01128331%。A 类、B 类和 C 类投资者各

自类别内部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时精确到 1 股,剩余零股按照价格优先、申报

数量优先和申报时间优先原则配售给相应的配售对象。

本次回拨后网上定价发行 8,280 万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469721187%,

有效申购倍数为 2,128.92249 倍。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121,621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8,801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包

销股份的数量为 130,422 股,其中华泰联合证券包销股份数量为 39,127 股,中信

证券包销股份数量为 91,295 股,联席主承销商包销金额为 1,468,551.72 元,包销

比例为 0.1418%。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103,592.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943.2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94,648.8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90391 号)。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项目 金额(不含税、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 7,764.32 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 160.38 万元

律师费用 485.85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52.83 万元

发行手续及材料制作费用 32.76 万元

印花税 47.06 万元

合计 8,943.20 万元

30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0.97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94,648.80 万元。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股

东转让股份的情况。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82 元(按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898 元/股(以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

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7 年 6 月 30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 1-6 月、

2016 年、2015 年、2014 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及其相关变动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

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讨论分析/一、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审阅招股说明书。

公司预计 2017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61,107.63 万元至 69,837.30 万元,预

计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40-60%;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为 15,806.99 万元至 17,782.87 万元,预计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60-80%。

上述有关公司 2017 年 1-9 月业绩变动的测算,只是公司的初步测算,并不

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除此以外,无按规定需新增的其他财务资料,并且没有发生影响股票上市的

重大事件。

3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 2017 年 8 月 1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

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

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销售价格、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中山东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汪晓东、张冠峰

联系人:汪晓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威

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担任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

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4

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5

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6

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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