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19:48: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现

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

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7 年 8 月 30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总部大会议室(深

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5 层)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29 日 15:00-2017 年 8 月 3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股份 29,410,45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9.8240%。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889,8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9653%。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29,410,1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8239%。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2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9,410,15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2,889,558 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修订<子公司创业团队持股计划框架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9,410,15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2,889,558 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建刚 游晓

韩美云

时间: 2017 年 8 月 30 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长亮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