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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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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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现
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
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7 年 8 月 30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总部大会议室(深
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5 层)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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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29 日 15:00-2017 年 8 月 3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股份 29,410,45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9.8240%。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889,8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9653%。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29,410,1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8239%。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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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所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9,410,15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2,889,558 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修订<子公司创业团队持股计划框架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9,410,15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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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2,889,558 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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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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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建刚 游晓
韩美云
时间: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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