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17-09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两个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4、 控股股东王长春回避对《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
的议案》的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8 月 30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2 栋 A 座 5 层。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郑康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17 年 08 月 24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股份 29,410,456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9.82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29,410,1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82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
表股份 2,889,8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6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12 人,代表股份 2,889,5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652% ;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29,410,15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2,889,55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控股股东王长春回避表决,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子公司创业团队持股计划框架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29,410,15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2,889,55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游晓 韩美云
3、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