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
我们对公司 2017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检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担保余额合计 12,000 万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
余额为 12,000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62%,公司未发生任何
形式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募集资金 2017 年上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7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
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7 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公司董事会《2017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调整。本次会
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
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