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7-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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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

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外投资事项

(一)公司拟通过现金方式收购股权及增资取得广东华鳌合金新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鳌合金”)51%的股权,对此次投资事

项公司进行了充分论证和研究,并邀请独立董事前往华鳌合金实地考

察,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根据《公司章程》,该

投资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新材料领域,延伸和丰富

产业链应用端,发展循环经济,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公司长

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表决

程序合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对外投资事项。

二、拟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事项

本次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是鉴于双

方前期良好的合作基础,同时有利于提高资金管理收益、拓宽金融合

作机构范围,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关

联交易,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定价公允,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

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的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马荣璋 朱卫平

沈洪涛 徐驰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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