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黄勇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高级管理人
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
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刘启升先生、杨遇春先生、陈武先生、蔡启上先生、曾大庆先生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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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启升先生、杨遇春先生、陈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曾大庆
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蔡启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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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 2017 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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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庆 曾一龙 张瑾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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