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建集团 证券代码:600629 编号:临 2017-045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5 号
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会计政策规定而进行调整,不涉
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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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2、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
补助》通知的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
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
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 项目之上
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二)变更日期
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将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时间开始执
行前述两项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采用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印发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经营》的规定,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目前公司暂未涉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的此类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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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
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公司 2017 年 1-6
月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合计为 1,567,928.77 元。
本次执行新政策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 2017
年 1-6 月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
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
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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