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九洲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对
公司 2016 年半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和监督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2017 年半年度,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本年度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均能够严格遵守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担保情况:
1、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正在执行的担保 77,769.4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3.12%,均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之间的内部担保。上述担保执行前均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且及时披露。报告期内无违规担保、逾期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的担保行为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
制制度,对外担保的风险已充分揭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
没有发生违规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余海宗、张学军、冯建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