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作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
会[2017]13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
[2017]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鉴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2、《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
已完成整改并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结合以往年度对立信所年报审
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情况的评价,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所为公司
2017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晓雷、钱利明、须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