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资
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转让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君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认缴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股权转让价格公允、合理,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合理的,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次股权转让事项没有异议。本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向股东YANG HUAIJIN(杨怀进)借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经核查,该项交易能够有效改善公司的现金流情况,有助于增强公司生产经
营及业务发展能力,优化公司的借款结构,降低公司融资的综合成本,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股东YANG HUAIJIN(杨怀
进)借款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金曹鑫 徐小平 郑垚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