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
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章武生
俞乐平
沈红波
2017 年 0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