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 2,300 万元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即
全资子公司重庆浩云公共安全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云物联”)增
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综合安保社会化运营平台及公共安全智能终端产业化技术
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有利于
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2、公司上述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浩云物联增资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事项的总体安排。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
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2、公司及子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公司
决策的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5,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循环滚动后累计发生
额不得超过 40,000 万元。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
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
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及子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 15,000 万元进行委托理财,该额度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循环滚动后累计发生额
不得超过 40,000 万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朝曦 秦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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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