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中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在新疆博乐市设立全
资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因经营发展需要,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
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在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设立
全资子公司是可行的。本次投资金额小,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且有利于今后更好地在当地开展安防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在新疆阿图什市设立
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因经营发展需要,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
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在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可行的。本次投资金额不大,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从长期看,有利于中科融通承接当地安防项目,对公司未来经营业
绩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杜美杰、吴卫明、何和平、陈国宏
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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