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有关要求,就公
司 2017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发表专项说
明如下:
1、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
与合营企业东莞市万科置地有限公司、与联营企业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均
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东莞市万科置地有限公司的长
期应收款为 4150 万元。
2、报告期内存续的担保:公司为全资孙公司东莞市帝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
款提供担保60000万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宏远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550
万元。
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地产经营惯例,在承购人提供住房抵押担保的基
础上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1,010.00万元,均为阶段性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
取得房产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公司没有
违规的对外担保。
独立董事:刘勇 戴炳源
二 0 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