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01: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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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绒”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年12月31日,*ST中绒披露的《关于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23号的回复公告》显示,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ST中绒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生国利用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及*ST中绒的出口退税资质,以*ST中绒名义与多名客户签订虚假合同,伙同他人假报出口,虚构购销业务和资金往来,涉及的虚假购销合同总金额约1.2亿美元,预计对*ST中绒相关年度已披露的财务数据产生影响。

2017年4月29日,*ST中绒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ST中绒对2012年和2013年相关事项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ST中绒2012年度营业收入调减3.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减2.1亿元(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75%),期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均调减2.1亿元;*ST中绒2013年度营业收入调减4.0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减2.39亿元(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85%),期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均调减4.49亿元;*ST中绒2014、2015年期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均调减4.49亿元。

*ST中绒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1.1 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1.1条的规定。

*ST中绒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生国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4.3条、第4.2.2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ST 中绒董事兼财务总监卢婕,时任董事、现任副总经理马峰,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梁少林,监事马生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 1.4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ST中绒时任董事马生奎,时任独立董事崔健民、陆绮、张小盟,时任监事李光珺、杨灵彦,时任副总经理郑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 1.4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ST中绒董事马炜,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ST中绒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晓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生国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马炜,董事兼财务总监卢婕,时任董事马生奎,时任董事、现任副总经理马峰,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梁少林,时任独立董事陆绮、张小盟、崔健民,监事马生明,时任监事李光珺、杨灵彦,时任副总经理郑宁,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陈晓非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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