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方律非字(2017)第 110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建平、魏莱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灵桂大道 351
号新大洲工厂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9 日 9:30 时~11:30 时和 13:00 时~15:00 时;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 15:00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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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8 月 29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17 人,代表股份
266,889,6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784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197,752,7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2920%。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04 人,代表股份 69,136,8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4928%。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12 人,
代表股份数量 116,229,0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2776%。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1、关于收购 Lirtix S.A.和 Rondatel S.A.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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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7,408,015 168,444,082 94.9473% 8,814,733 4.9686% 149,200 0.08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16,229,057 107,265,124 92.2877% 8,814,733 7.5839% 149,200 0.1284%
关联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依法回避该议
案的表决。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齐齐哈尔恒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 Pacific Ocean
Cattle Holdings Limited 等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
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7,408,015 168,456,182 94.9541% 8,802,633 4.9618% 149,200 0.08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16,229,057 107,277,224 92.2981% 8,802,633 7.5735% 149,200 0.1284%
关联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依法回避该议
案的表决。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转让海南嘉谷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07,862,364 198,373,131 95.4348% 9,484,633 4.5629% 4,600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07,510,337 98,021,104 91.1737% 9,484,633 8.8221% 4,600 0.0043%
关联股东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上海儒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3
限合伙)及杜树良先生已依法回避该议案的表决。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
陈建平
魏莱
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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