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56号文”)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简称“120号文”)的精神,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
度对公司执行通知规定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有关
说明和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对照相关规定,经我们认真核查,公司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56号文和120号文的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同意聘任张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要求。张朋先生的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条件,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
同意提名张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本次公司董
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会的召集、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该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我们同意提交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华、于太祥、武雅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