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黑司律见字【2017】027 号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大庆华科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司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
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出具。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
进行了必要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
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通知及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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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司洋 法律意见书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12 日在《中国
证券报》(B111 版)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25)。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
东发出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星期二)上午 9:30 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并对所有事项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2017 年 8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B035 版)和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
编号 2017026)。
(二)会议召开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9 日上午 9:30,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在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
1、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 年 8 月 2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2 、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8 月 29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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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数 823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4996%。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各股东及股东
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网络投票股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为 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 0.0008%。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关于《选举杨金鑫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
会监事的议案》做出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4996%;反对票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 0%;弃权票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反对票 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08%;
弃权票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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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3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012%,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审议的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 静
经办律师:陈 静
负 责 人:陈树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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