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7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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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 2017 年 8 月 2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在年报披露前,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

行实地考察,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

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

沟通,并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进

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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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

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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