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光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蓝光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就公司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暨处置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暨处置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暨处置资产。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
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蓝光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公司聘任高级副总裁及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吕正刚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以及聘任欧俊明先生为首席财务官
(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审查吕正刚先生、欧俊明先生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 条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我们同意
聘任吕正刚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聘任欧俊明先生为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