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中
斌、邹春芳见证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于 2017 年 8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
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
召开了现场会议,并通过上海交易所网络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 7 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聂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7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 1,964,808,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7%;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
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以超过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份赞成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 PPP 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议案。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