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17-006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
产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2017 年 8 月 28 日,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
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
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变更的日期
公司将按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政府补助的
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的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
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的通知》(财会[2017] 13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会计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 15 号)
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
应的披露。同时公司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在营业利润之上增加其他收益项目的列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如下,其他收益增加 1,975,831.20 元,营业外收入-政
府补助减少 1,975,831.20 元,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未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