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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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于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任期已满,本次董事会提名陈松林、顾建华、顾斌、武宏旭、王钺、

孙一宁、刘志耕、严骏、刘思培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人选,其中刘志耕、严

骏、刘思培为独立董事人选。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

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对此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

董事候选人的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董事候选人陈松林、顾建华、顾斌三人于 2017 年 1 月因大股东委

托代持未及时披露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警告处分,但是该三位董事候

选人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其在任期届满后不能继续任职,会对

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考虑,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 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我们同

意提名陈松林、顾建华、顾斌三人为第五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候选人武宏旭、王钺、孙一宁任职资格合法,均不存在《公司

法》(2013 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

行为指引(2013 年修订)》第十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四、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志耕、严骏、刘思培不存在《公司法》(2013 年

修订)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

年修订)》第十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

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同意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提案和董事候选人提名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独立董事:范健、胡世伟、江平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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