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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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作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

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运营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聘任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和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海港投资

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海港投

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运营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本次签订《委托管理运营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有效解决了

公司和间接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委托管理费用经双方协商

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

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的问题。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公司

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毛剑宏先生、宫黎明先生已按

规定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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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运营服务协议》。

二、关于聘任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聘任江涛先生、石焕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止,

期满可以续聘。

根据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

他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董事会聘任以上相关人员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江涛先生、石焕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

三、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海港

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接受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拓展公司资金来

源渠道,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交易的利率符合定价公允原则,不

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时,关联董事毛剑宏先生、宫黎明先生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其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

公司的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许永斌、杨梧、张四纲、吕靖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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