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委托管理运营服务协议

来源:上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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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运营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

乙方(受托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

司”)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全省海洋港口一体化发展重大

决策部署,统筹沿海港口和义乌陆港的运营,发挥“5+1”港口布局

和码头功能,统筹增强股份公司港口运营龙头功能,做大做强集团港

口运营板块,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同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甲

方委托乙方对相关下属港口运营公司实施整体管理运营。为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

商一致,就公司托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运营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港口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嘉兴港务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义乌港有限公司、嘉兴港

海盐嘉实码头有限公司,浙江海港独山港务有限公司、嘉兴杭州湾石

油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上港集团平湖独山港码头有限公司、浙江嘉兴

港物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并按协议支付管理费。

1. 在集团规章制度范围内,乙方全面负责托管公司的生产(业

务)、经营、管理,履行管理公司职责。

2. 委托管理期内,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乙方以甲方名义依法

1

行使管理权利。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壹年。期满后,委托管理期自动顺延。

第三条 委托管理费

1. 委托管理费。双方确认,委托管理期内管理费按照托管公司

营业收入的 0.1%计算。

2. 委托管理费的支付。委托管理费实行按年支付,在合同生效

后,甲方每年年底支付管理费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 合同终止

1. 本协议至委托管理期届满时终止。

2. 双方确认,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如乙方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等

方式取得托管公司控股权,则自股权变更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乙方受托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及考核。

2.指导乙方行使管理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3.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委托管理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定期向甲方提交财务资料。

3.不得做出侵占甲方权利的行为。

4.负责代管公司的管理运营并收取管理费,不享有代管公司的经

营收益。

第六条 违约责任

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须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

2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协议为

准。

第八条 其他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议约定或协商决定。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委托管理运营服务协议》签字页)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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