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
就《关于深圳淘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查阅了公司编制的《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重新认定,深圳淘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淘乐网络”)2016年、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盈利数分别调
减637.46万元、423.10万元。淘乐网络2016年度、2015年度实现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449.70万元、
6,261.62万元。
经重新认定后,淘乐网络2015年、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盈
利数合计调减1,060.57万元,应增加补偿金额为3,322.58万元,补偿
人(曾李青、王卿羽、徐宁、邱为民、深圳市架桥富凯股权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郑航、赵顺伟、罗捷)依据其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各
自所持淘乐网络股权比例承担。
上述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深圳淘乐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独立董事:陈建根、李天明、胡劲峰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