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文化: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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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

就《关于深圳淘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查阅了公司编制的《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重新认定,深圳淘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淘乐网络”)2016年、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盈利数分别调

减637.46万元、423.10万元。淘乐网络2016年度、2015年度实现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449.70万元、

6,261.62万元。

经重新认定后,淘乐网络2015年、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盈

利数合计调减1,060.57万元,应增加补偿金额为3,322.58万元,补偿

人(曾李青、王卿羽、徐宁、邱为民、深圳市架桥富凯股权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郑航、赵顺伟、罗捷)依据其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各

自所持淘乐网络股权比例承担。

上述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深圳淘乐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独立董事:陈建根、李天明、胡劲峰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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