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9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
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 号、财会[2017]15 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企
业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要求
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变化要求,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的相
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
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
【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财会
【2017】15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财会【2017】13 号文件的相
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两项外,其余会计处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日期以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 号、财会【2017】
15 号通知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要求,公司将修改
财务报表列报,将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
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单独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
中的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的调
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
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