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
资金占用风险。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出现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89,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3.97%,占总资产 16.60%,其中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59,000 万元,为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公司对深圳市中小
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金额为 30,000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实际发生对外担保总额为 66,629.2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5.43%,
占总资产 12.43%,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36,629.26 万元, 为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对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金额为
30,000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除此之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
保情况。
公司不存在违背“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规定的
情况。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变
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在峰
刘广灵
黄世政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