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7-06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12 日、2017 年 8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东华正街 42 号广电国际大厦 26 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8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8 月 28 日—2017 年 8 月 29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 年 8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昌政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66,376,01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4069%;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江昌政先生主持,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30,427,2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28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35,94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78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35,948,800 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55%。中小投资者指:除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张昌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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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66,376,01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35,948,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蔡春先生、李玉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
如下:
2.1 选举蔡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6,290,41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9%,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85,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35,863,20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9%;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85,599 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1%。
2.2 选举李玉周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6,290,41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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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85,5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35,863,20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9%;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85,599 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1%。
蔡春先生、李玉周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俊、都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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