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7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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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

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

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

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

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

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

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

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

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

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

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

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

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

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的

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

司股份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

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

定期予以锁定;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

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

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

交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直接

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50%。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离任人员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

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即可对该余额股份数全部解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

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

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

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

日起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将全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

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

前 5 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

报告深交所。当深交所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

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

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

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

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

证券事务代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

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

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

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

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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