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7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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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

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 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有关

活动方案;

(二十三)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八)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

人员;

(九)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

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

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

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

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

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

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所

属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

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

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

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

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

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

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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