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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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17-009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

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情

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的通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

颁布《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开始执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开始执行,

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

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

定执行。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

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

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

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

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实施日新增的政府补

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本报告期中,计入其他收益

的政府补助金额 0.00 元,冲减相关费用 的政府补助 0.00 元,计

入营业外收支的政府补助金额 745,781.70 元。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

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

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

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

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

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具体要求,对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

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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