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者“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盛”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规定,对东方嘉盛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66 号文)
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53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12.94 元,募集资金总额 446,818,200.00 元,扣除承销费、保
荐费、发行登记费等各项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41,051,685.60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05,766,514.4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
位,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
[2017]48110005 验资报告。
东方嘉盛已将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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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
分别用于跨境电商供应链管理项目、医疗器械供应链管理项目、互联
网综合物流服务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具体
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1 跨境电商供应链管理项目 13,489.01 8,112.87
2 医疗器械供应链管理项目 6,628.13 3,986.44
3 互联网综合物流服务项目 21,167.49 12,731.04
4 信息化建设项目 6,180.87 3,717.44
5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12,028.86
合计 67,465.50 40,576.65
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向中的全
部或部分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
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可选
择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或偿还前期银行贷款。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出
具的《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7]48110016
号),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13,228,314.39 元,项目的具体投入情况如
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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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预先投入的自筹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规模 拟置换金额
金额 资金金额
互联网综合物流
1 211,674,900 127,310,404.52 3,350,456.37 3,350,456.37
服务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00 120,288,604.27
跨境电商供应链
3 134,890,100 81,128,702.88 2,652,389.58 2,652,389.58
管理项目
医疗器械供应链
4 66,281,300 39,864,401.41
管理项目
5 信息化建设项目 61,808,700 37,174,401.32 7,225,468.44 7,225,468.44
合计 674,655,000 405,766,514.40 13,228,314.39 13,228,314.39
公司拟对以上已预先投入资金进行置换,置换募集资金金额
13,228,314.39 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的相关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
13,228,314.39 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
额为 13,228,314.39 元。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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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意意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 6
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规的规定。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东方嘉盛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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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孔少锋
叶建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