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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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7-095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

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背景及原因

为了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17 年 4 月 28 日,

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

容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 号)相关规定执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 号)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要求,

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将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

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单独

列报,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除上述事项外,其他因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

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9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的调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使财务数据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能够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没有对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

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本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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