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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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8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8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17年8月28日-8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8

日15:00-8月29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 号天虹大厦

18 楼 3 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21 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旭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569,580,9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1798%。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69,579,2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17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18,029,0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3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027,35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25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上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旭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298,257 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1,701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的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

在审议该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027,3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06%),1,7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2

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569,580,957 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1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029,0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3、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69,580,957 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1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029,0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4、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69,580,957 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1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029,0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3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周馨筠律师、李芷君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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