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作为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
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具体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关于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7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17 年上半年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2017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
有资金充裕。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且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
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据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内
容进行修订,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有助于《公司章程》
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因此,我们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该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 年上半年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17 年上
半年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彭剑锋 陈绍祥
杨似三 赵 斌
201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