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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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落

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

文件等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上述文件规定中禁止的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

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

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

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远鹏

徐宇舟

马 飞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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