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终止 2015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终止协议的议案》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相
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因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
回避表决。
3、我们认为公司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主要是基于当前宏观经
济政策尤其是资本市场、货币政策、行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不断变化,综合考虑
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等各种因素而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履行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提交的
法律文件有效。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和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终止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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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 2015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振邦 王能光 杨晓樱
吕本富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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