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7-9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中
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
“处分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分决定主要内容
经查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中绒”或
“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 12 月 31 日,*ST 中绒披露的《关于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
〔2016〕第 223 号的回复公告》显示,2012 年 2 月至 2013 年 9 月期
间,*ST 中绒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生国利用其担任公
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及*ST 中绒的出口退税资质,以*ST 中绒名
义与多名客户签订虚假合同,伙同他人假报出口,虚构购销业务和资
金往来,涉及的虚假购销合同总金额约 1.2 亿美元,预计对*ST 中绒
相关年度已披露的财务数据产生影响。
2017 年 4 月 29 日,*ST 中绒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
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ST 中绒对 2012 年和 2013 年相关事项会计
处理进行差错更正,*ST 中绒 2012 年度营业收入调减 3.5 亿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减 2.1 亿元(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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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的比例为 75%),期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均
调减 2.1 亿元;*ST 中绒 2013 年度营业收入调减 4.03 亿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减 2.39 亿元(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比例为 85%),期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均调
减 4.49 亿元;*ST 中绒 2014、2015 年期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权益均调减 4.49 亿元。
*ST 中绒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以
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1.1 条、《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8.1.1 条的规定。
*ST 中绒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生国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
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以及
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4.3 条、第 4.2.2 条,《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2 条的规定,对公
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ST 中绒董事兼财务总监卢婕,时任董事、现任副总经理马峰,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梁少林,监事马生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
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ST 中绒时任董事马生奎,时任独立董事崔健民、陆绮、张小盟,
时任监事李光珺、杨灵彦,时任副总经理郑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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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ST 中绒董事马炜,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ST 中绒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晓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第 17.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
经理马生国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3、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马炜,董事兼财务总监卢
婕,时任董事马生奎,时任董事、现任副总经理马峰,时任董事兼副
总经理梁少林,时任独立董事陆绮、张小盟、崔健民,监事马生明,
时任监事李光珺、杨灵彦,时任副总经理郑宁,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陈晓非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
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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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董事会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上述处分决定后,及时将该处分决定向全体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公司相关当事人就其受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向广大投资者公开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规范运作
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并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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