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由总
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
任。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推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期期限相同。如有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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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
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作小组日
常工作,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以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
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五)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出的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
须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实施,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由董事会批准实施。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应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以
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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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
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由董事会秘书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足够的
会议材料,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委员会主任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签
发临时会议的通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提议;
(二) 本委员会主席提议;
(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提议;
(四) 董事长提议。
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委员会主任的指示,于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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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会议资料发送至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
间及程序要求。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会议,委员在会议决议
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召集人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顾问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
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及其相关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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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委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 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于会议结束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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