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名制度和程序,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确定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或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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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和高管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管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经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或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十条 董事或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人员和机构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和外部广泛搜寻董事或高管人员的合适人选;
(三) 搜集有关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所有兼职等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并取得其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或高管人员人
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步入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拟聘高管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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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董事会秘书应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及
程序要求。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亦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会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如有
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会议记录及其相关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出席会
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
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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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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