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东方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查阅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
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第 95 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的规定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 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等要
求的任职资格。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胡瀚阳先生、于新伟先生提名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同意将相关提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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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提名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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