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 2017
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子公
司参与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进行委托贷款融资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报告期内,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对全资子公司的担
保合计 640,200 万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含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 1,568,706.40 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981,562.05 万元的
159.82%,占报告期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 984,510.26 万元的 159.34%。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
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及违规担保的情
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与《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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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
会〔2017〕15 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对子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进行委托贷款融资的
独立意见
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次通过参与设立有限合伙
企业,该合伙企业定向委托贷款给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
司,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有利于加快公司项目进度,交易内容遵循
公允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子公司参
与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进行委托贷款融资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周春生
吕晓金
蓝庆新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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