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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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6 证券简称:长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8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法规要求,执

行新的企业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13号)《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

知》,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要求自2017

年6月12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变化要求,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的相关

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财会

[2017]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

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财会[2017]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

行。

除上述两项外,其余会计处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

以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号、财会[2017]15号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

行。

5、审批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要求,公司将修改

财务报表列报,将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

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单独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

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

处置组中的负债。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制度统一进行的调

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规范、合理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

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因

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新会计

准则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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