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7—61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相关
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要求自2017年
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
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要求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对相关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
年5月28日开始执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执行,对2017年1
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
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3、变更前及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本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
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本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
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
中进行相应的披露。该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
重大影响。
2、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
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
规定,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
他收益”项目,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
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该变更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无重大影响,不会对当期及前期财务报表项目及
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及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对
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本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第五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