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

来源:上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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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年)

为进一步完善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

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

念,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力、外部融

资环境及持续发展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

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合理回报投资者,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盈利将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根

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这一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经公司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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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条件下,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可分配利润的 7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

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2、如实施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7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规定,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在 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到期前,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

况、现金流量状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后,可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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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定接下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

虑盈利规划、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分红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后实施。

3、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

5、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此发表审核意见,并由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6、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

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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