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本人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签署:
徐晓惠_ ___ 王继业 赵宏 杜忠贵
沈玉志 陈守忠 张海升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张建忠 于庆波 孙义 詹久山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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