栋梁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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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资料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实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

公司无对外担保。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

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聘任财务部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聘任财务部经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资料

1、经审查,韩彬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上述人员具备履行其相应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

要求;

3、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的规定。经过对上述事项的审查,我们同意聘任韩彬先生为公司财务

部经理。

(以下无正文)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资料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永泉 曹悦 陈俊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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